当用工单位(即实际工作的公司)倒闭时,作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其权益保障涉及到派遣单位(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两方,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了解自身权利和正确维权途径至关重要。
一、明确责任主体:派遣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意味着,与您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实际工作的用工单位。因此,您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以及最终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首要责任方是派遣公司。
二、用工单位倒闭后的具体赔偿/补偿情形
用工单位倒闭,通常导致派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您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后续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派遣公司将您安排至新用工单位
- 如果派遣公司能够将您协商安排到新的、条件相当的用工单位工作,且您同意,则您的劳动关系得以存续,不存在经济补偿。
- 如果新岗位条件低于原约定或您不同意,派遣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可能构成违约或需要协商解除。
- 派遣公司无岗可派,需解除劳动合同
-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由于用工单位倒闭导致派遣协议终止,派遣公司又无法为您安排新的工作岗位,此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 经济补偿金:派遣公司因此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按您在本派遣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您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
- 代通知金:如果派遣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 用工单位倒闭时的工资与社保
- 倒闭前您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应由派遣公司支付。如果因用工单位倒闭导致派遣公司未能及时收到服务费而拖欠工资,您依然有权向派遣公司追索。
- 社会保险(五险)应由派遣公司为您持续缴纳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三、劳务派遣工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 赔偿金(2N)与经济补偿金(N)的区别:只有当派遣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无理由直接辞退)时,您才可主张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的合法解除,仅支付经济补偿金(N或N+1)。
- 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计算您在派遣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而非在倒闭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司法实践中,如果派遣公司非因劳动者原因进行跨单位调动,工作年限可能连续计算。
- 用工单位的责任:虽然派遣公司是首要责任方,但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例如未支付服务费导致派遣公司无力支付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您可以同时向两者主张权利。
四、维权步骤与咨询建议
- 收集证据: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解除通知(如有)等所有能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和用工单位的材料。
- 正式沟通:首先与派遣公司沟通,明确要求其出具书面处理方案(安排新工作或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
- 寻求法律途径:
- 劳动监察投诉:向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其责令公司支付工资和补偿。
- 申请劳动仲裁:这是最主要的法律途径。向派遣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代通知金等。
- 法院诉讼: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咨询与援助:可以拨打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热线(如12333)进行政策咨询,或前往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寻求帮助。对于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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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劳务派遣工的“娘家”——劳务派遣公司,是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的法律主体。您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在派遣公司的工龄计算),并应确保工资和社会保险的结清。维权过程中,固定证据、明确法律关系和选择正确的投诉仲裁渠道是成功的关键。切勿因用工单位倒闭而认为权益无法保障,法律为您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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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18:51:03